
大河网讯 近日,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和设立要求
《征求意见稿》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辖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可依法经营发放小额贷款、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等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开展的其他业务。
在公司设立方面,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未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在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使用“小额贷款”“小贷”或者类似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强化股东资质的穿透审查,严禁小额贷款公司“炒壳”“借壳”;不得对“失联”“空壳”以及严重违规经营等不合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迁址等方式变相新设机构。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也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开展作出明确规定:对用于消费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用于生产经营的单户企业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有这些严重违规经营情形,可撤销业务资质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撤销其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资质。
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规经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九类情形:(一)通过虚假出资或欺骗手段取得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资质的;(二)以借贷资金入股,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的;(三)抽逃或通过关联交易、资金担保、股权质押等方式变相抽逃注册资本;(四)通过业务不入账、账外借款、账外放款、账外拆借等方式实施账外经营的;(五)出借或变相出借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资质的;(六)被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或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七)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黑涉恶的;(八)拒绝执行地方金融主管部门采取的监管措施,或拒不整改存在重大风险的;(九)经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存在其他应撤销业务资质情形的。
《征求意见稿》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资质被撤销,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必须依法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营销与放贷行为
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将强制阅读合同作为合同签署的前置环节,并在合同中以醒目形式载明涉及消费者利益的内容。
根据要求,公司开展营销宣传、发放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片面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多头借贷;(二)采取诱导、欺骗、胁迫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三)面向未成年人推介办理贷款或者以大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四)将贷款列为默认支付选项;(五)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郭栩汝)
编辑:陈静审核:安艳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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